經濟

Q、我是單親媽媽/爸爸,獨自一人撫養小孩,經濟壓力沈重,有什麼福利補助可以申請嗎?

A:成為單親後,首要面對的就是經濟問題,為協助家庭在轉變期間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政府提供相關生活補助訊息,以期減緩過度期間可能造成的生活困境。各項福利補助皆需依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建議可洽詢您戶籍所在地的社會局(處),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聯絡方式如下表。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聯絡電話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02)2420-112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市話手機直撥1999(外縣市02-2720-8889)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直撥1999(新北市境內使用)或02-2960-3456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03)332-2101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03)535-2386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03)551-8101、0919-075-858
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037)322-150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04)2228-9111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04)726-4150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 (049)222-2106~9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05)552-2560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05)225-4321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 (05)362-0900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06)299-111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07)334-4885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08)732-0415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03)932-8822
花蘭縣政府社會暨新聞處 (03)822-7171#380-393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 (089)340-726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06)927-4400轉531、532、355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082)32-4648、32-3019、37-3291

 

居住

Q、房東最近突然告知要將房屋收回,我與小孩急著要找新住處,房屋租金高,還要付押金,實在負擔不起,請問我該怎麼辦?

A、租屋部分的補助、租屋資訊的資源可參考如下:

1.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
提供租屋資訊、搬家補助、押金代墊及優良搬家公司資訊。

2.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查詢青年購置住宅相關補貼。

3.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 http://pip.moi.gov.tw/Net/B-Subsidy/B1.aspx#

4.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
(1)住宅補貼相關資訊可至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查詢。
(2)提供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對於無力購置住宅的家庭,政府提供租金補貼,補貼期限最長12個月,105年補助金額參考如下列表格:

直轄市、縣(市) 租金補貼金額(每戶每月最高金額)
臺北市 5,000元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 4,000元
臺南市、高雄市 3,200元
臺灣省(不含新竹市、新竹縣)、金門縣、連江縣 3,000元

 

法律

 Q1、我無法繼續跟先生維持婚姻,可是沒有錢委託律師,請問離婚一定要請律師嗎?
A1、從離婚程序而言,離婚可分為三種方式,包括:協議離婚、判決離婚、調解離婚。不論何種方式,都必須回歸到當事人如何提出離婚條件,律師僅是代為陳述當事人的想法,您可透過免費律師諮詢服務,釐清自己的離婚條件,並確認自己的權益,再決定是否要請律師協助。

Q2、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A2、目前法律條文無明定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Q3、我沒有工作,可以拿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A3、若是協議離婚,雙方同意監護權歸屬即可。若是法院在酌定子女監護權的部份,如未成年子女年滿7歲者,會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願(通常年滿5歲者,法官即會詢問子女的意願)。法官會參酌社工所提出的訪視報告,依子女的最大利益酌定監護權人,包含父母經濟能力,非指收入較多的一方,而是能提供子女基本生活維持;而未擔任監護權人或照護者之一方,有權探視子女,如雙方無法協議探視之方式,可聲請法院裁定之。

 

活動

Q、我想參加相關支持性就業方案活動及團體活動,要如何得知訊息呢?
A、您可至台灣婦女展業協會官網或臉書粉絲頁查詢各單位相關課程,本會網站及臉書粉絲頁皆會不定期更新活動資訊。

 

其他

一、什麼是特殊境遇?

指家庭遭遇特殊境遇,如喪偶、離婚、未婚生子、配偶入獄、遭受家庭暴力、 遭遇重大變故等情形,一般來說,特殊境遇分為以下九項款別:

  • 第1款: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第2款: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指申請人已完成離婚登記前,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民事訴訟或成立訴訟和解,或檢具家庭暴力受暴證明文件,證明因上述事實,而辦理協議離婚登記】
  • 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
  • 第4款: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 第5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所稱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指申請人離婚或未婚生子,因協議、法院裁定或民事保護令而單獨取得18歲以下子女監護權,且未與前配偶(或子女生父、生母)共同生活;如確為實際扶養子女,然未取得子女監護權者,本局將派請社工員訪視協助認定。】
    【所稱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指申請人實際與18歲以下之孫子女同住,且其孫子女之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所稱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係指申請人實際與6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以當年度勞動部核定為準)】。
  • 第6款: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所稱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
  • 第7款:經本局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2)照顧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3)原負擔家計者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中。
    (4)因離婚獨自扶養六歲以上18歲以下之子女,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其每月工作收入未達當年度基本工資。
    (5)非自願性失業未領取失業給付,且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 第8款:在本市從事色情行業擬轉業者。
  • 第9款:人口販運被害人,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確定者。

 

二、特殊境遇申請的條件為何?

  1. 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符合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06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3萬631元;或符合第八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1,773元。
  3. 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所得)106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6萬6,32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特殊境遇要如何申請?

【申請單位】

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申請,可以郵寄或親洽方式辦理,郵寄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洽公地址信義路5段15號5樓,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69-6971。申請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相關補助,請洽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規組,02-23961996轉6809。

【申請方式】

可向北市各婦女中心、社會福利中心、平宅社會工作員辦公室或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索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格,或電洽社會局婦幼科索取郵寄或傳真。亦可至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

【檢附文件】

  1. 申請表。
  2. 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3. 全家人口財稅資料。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或財稅資料,得由申請人授權本局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4. 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5. 領據。
  6. 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7. 委任他人代辦,需檢附委任書、申請人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單親子女可申請那些子女學費補助?

  1. 各學校「共同助學措施」(教育部相關措施):請洽各學校教務處洽詢
  2. 可查詢「圓夢助學網」之獎助學金https://helpdreams.moe.edu.tw/
  3.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符合特境資格,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子女,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五、「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的補助內容與申請方式為何?

【補助內容】

(一) 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二)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檢附文件】

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提出申請;如申請人已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相關單位服務者,則逕交由該單位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存摺封面影本
  3. 全家同住直系血親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